合同现金流量评估的其他特殊情形有哪些?

合同现金流量评估的其他特殊情形有:
1. 某些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中包含杠杆因素,杠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动性增加,不符合利息的经济特征。
2. 某些金融资产合同中使用本金和利息描述合同现金流量, 但此类合同可能并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如果金融资产代表对特定资产或现金流量的投资,则可能属于这种情况。
3. 在一般的借款合同中,通常都会规定债权人持有的金融工具相对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持有的工具的优先劣后顺序。对于劣后于其他工具的工具,如果债务人不付款构成违约,并且即使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也拥有收取本金及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合同权利,则该工具可能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4. 如果次级特征以任何方式限制了合同现金流量或产生了任何形式的其他现金流量,则该工具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5. 如果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仅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构成极其微小的影响,则不会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要做出此判断,企业必须考虑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在每一会计期间的潜在影响以及在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的累积影响。
6. 如果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无论某一会计期间还是整个存续期)对合同现金流量的影响超过了极其微小的程度,企业应当进一步判断该现金流量特征是否是不现实的。如果现金流量特征仅在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的事件发生时才影响该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那么该现金流量特征是不现实的。如果该现金流量特征不现实,则不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六(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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