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应当如何处理?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解除了债务人对金融负债的主要责任,但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承诺在合同主要责任方拖欠时进行支付)的,债务人应当以其担保义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并按支付的价款加上新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之和与原金融负债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利得和损失。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章第14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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