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年1月31日,丙公司的股票价格为113元。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6个月后结算的期权合同。合同规定:甲企业以每股4元的期权费买入6个月后执行价格为115元的丙公司股票的看涨期权。2×17年7月31日,如果丙公司股票的价格高于115元,则行权对甲企业有利,甲企业将选择执行该期权。甲企业是否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

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甲企业享有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乙企业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应当确认一项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详解与实务)》22.1

2022-04-27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