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年2月1日,甲企业为上市公司,为回购其普通股股份,与乙企业签订合同,并向其支付100万现金。根据合同,乙企业将于2×18年6月30日向甲企业交付与100万元等值的甲企业普通股。甲企业可获取的普通股的具体数量以2×18年6月30日甲企业的股价确定。甲企业是否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

甲企业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甲企业收到的自身普通股的数量随着其普通股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详解与实务)》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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