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范围的有哪些?

不属于金融工具规范的有下列:
1.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但是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上述投资按照本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适用本准则。企业持有的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该衍生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的权益工具定义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3.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股份支付中属于本准则第八条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除外)。
4.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范的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5. 因清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所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6.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属于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但该准则要求在确认和计量相关合同权利的减值损失和利得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适用本准则有关减值的规定。
7. 购买方(或合并方)与出售方之间签订的,将在未来购买日(或合并日)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的企业合并且其期限不超过企业合并获得批准并完成交易所必须的合理期限的远期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8.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租赁应收款的减值、终止确认,租赁应付款的终止确认,以及租赁中嵌入的衍生工具除外)
9. 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10. 套期会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11. 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因具有相机分红特征而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对于嵌入保险合同的衍生工具,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除外)。
12.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目前实务中发行方对财务担保合同有两种处理方式,即按照金融工具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或者按照保险合同相关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此,本准则从实务角度出发,规定财务担保合同的发行方可做如下选择:
(1)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2)其他情况下,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
13. 企业发行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一章第6条

2022-04-27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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