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企业应当如何进行衔接会计处理?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可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即,企业可以仅对之前根据原租赁准则识别为租赁的合同采用本准则;对之前按原租赁准则未识别为包含租赁的合同不采用本准则。选择不重新评估的,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并一致应用于前述所有合同。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章第60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1号——租赁》十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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