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哪些信息?

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经营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1. 租赁收入,并单独披露与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岀租人应当以列表形式披需上述信息,其他形式更为适当的除外。
2. 将经营租赁固定资产与出租人持有自用的固定资产分开,并按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类别提供《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要求披露的信息。出租人对经营租赁下租赁的资产采用与其在其他经营活动中持有和使用的自有资产相似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然而,租赁资产与自有资产通常被用于不同的目的,即租赁资产产生租赁收入,而不是对出租人的其他经营活动作出贡献。因此,将出租人持有和使用的自有资产与产生租赁收入的租赁资产分开披露,有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更多信息。
3. 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不足五个会计年度的,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章第58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1号——租赁》十(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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