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需要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示?

承租人应当在现金流量表中按照如下方式列示:
1. 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2. 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支付的相关付款额,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3. 支付的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章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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