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以案例说明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会计处理。

A公司(卖方兼承租人)以货币资金24 000 000元的价格向B公司(买方兼出租人)出售一栋建筑物,交易前该建筑物的账面原值是24 000 000元,累计折旧是4 000 000元。与此同时,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取得了该建筑物18年的使用权(全部剩余使用年限为40年),年租金为2 000 000元,于每年年末支付,租赁期满时,A公司将以100元购买该建筑物。根据交易的条款和条件,A公司转让建筑物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中关于销售成立的条件。假设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和各项税费的影响。该建筑物在销售当日的公允价值为36 000 000元。
分析:在租赁期开始日,A公司对该交易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货币资金 24 000 000
贷:长期应付款 24 000 000
在租赁期开始日,B公司对该交易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 24 000 000
贷:货币资金 24 000 000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1号——租赁》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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