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经营连锁面包店。2×20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000张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000000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何一家门店使用该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中将有大约相当于储值卡面值金额5%(即50000元)的部分不会被消费。截至2×20年12月31日,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的金额为400000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客户使用该储值卡消费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甲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本例中,甲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为50000元,该金额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因此,甲公司在2x20年销售的储值卡应当确认的收入金额为372613元[(400000+50000×400000÷950000)÷(1+13%)]。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00÷(1+13%)×13%=46018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销售储值卡:
借:库存现金 1000000
贷:合同负债 88495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44
2.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借:合同负债 37261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46018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29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018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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