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通讯公司,2×21年1月1日与客户签订合同,销售一批手机,手机单独售价为5 000元,产品成本3 000元,该手机全国联保,享受三包服务,质保期为一年质保,如因质量问题或故障,甲公司负责提供质量保证服务,估计保修费用为销售手机收入的2%。此外,自2×21年1月1日甲公司提供全国保修3年期服务,在此期间内,三包服务范围以外由于客户使用不当(例如手机屏碎或进水)等原因造成的产品故障,甲公司也免费提供维修服务,全保修3年的单独售价为360元,该维修服务不能单独购买。2×21年1月甲公司销售手机1万部。收到全部价款5092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及货币时间价值。甲公司2021年1月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甲公司的承诺包括:销售手机、提供质量保证服务以及维修服务。提供质量保证服务符合既定标准,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作为预计负债。甲公司的履约义务有两项:销售手机和提供全保修3年期维修服务,甲公司应当按照其各自交易价格确认这两项履约义务。
销售手机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       509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50(5092×5000/5360)
   合同负债        342(5092×360/53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 000
贷:库存商品       3 000
确认三包服务的预计负债:
借:销售费用   95(4750×2%)
贷:预计负债        95
确认维修服务收入:
借:合同负债   9.5(342/3/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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