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生产并销售笔记本电脑。2x18年,A公司与零售商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1万台电脑。由于B公司的仓储能力有限,无法在2×18年底之前接收该批电脑,双方约定A公司在2x19年按照B公司的指令按时发货,并将电脑运送至B公司指定的地点。2×18年12月31日,A公司共有上述电脑库存1.2万台,其中包括1万台将要销售给B公司的电脑。然而,这1万台电脑和其余2000台电脑一起存放并统一管理,并且彼此之间可以互相替换。A公司是否应就其向B公司销售的1万台电脑确认收入?

不应确认收入。本例中,尽管是由于B公司没有足够的仓储空间才要求A公司暂不发货,并按照其指定的时间发货,但是由于这1万台电脑与A公司的其他产品可以互相替换,且未单独存放保管,A公司在向B公司交付这些电脑之前,能够将其提供给其他客户或者自行使用。因此,这1万台电脑在2×18年12月31日不满足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确认收入的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三)2(3)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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