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变更属于收入准则第八条(一)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判断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按照分摊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属于收入准则第八条(二)规定情形,且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企业应当首先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单独售价为基础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基础进行二次分摊。
3.合同变更之后发生除上述第1和2种情形以外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履约义务。
另外,对于合同变更导致的交易价格后续变动,应当按照收入准则有关合同变更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章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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