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企业在进行判断时,需要注意下列五点:
1.企业有权收取的该款项应当大致相当于累计至今已经转移给客户的商品的售价,即该金额应当能够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
2.该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拥有现时可行使的无条件收款权。
3.当客户只有在某些特定时点才有权终止合同,或者根本无权终止合同时,客户终止了合同(包括客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但是,合同条款或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应继续向客户转移合同中承诺的商品并因此有权要求客户支付对价,此种情况也符合“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要求。
4.企业在进行判断时,既要考虑合同条款的约定,还应当充分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补充或者凌驾于合同条款之上的以往司法实践以及类似案例的结果等。
5.企业和客户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进度表,不一定就表明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这是因为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和企业的履约进度可能并不匹配。此种情况下,企业仍需要证据对其是否有该收款权进行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三)1(1)③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