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在什么情况下对合同进行重新评估?如何进行?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本准则确认收入五项条件的,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一份合同,在合同开始日,企业认为该合同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五项条件,但是,在后续期间,客户的信用风险显著升高,企业需要评估其在未来向客户转让剩余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如果不能满足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则该合同自此开始不再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并且只有当后续合同条件再度满足时或者当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但是,不应当调整在此之前已经确认的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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