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国外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合同标价为100万元。在此之前,A公司从未向B公司所在国家的其他客户进行过销售,B公司所在国家正在经历严重的经济困难。A公司预计不能从B公司收回全部的对价金额,而是仅能收回60万元。尽管如此,A公司预计B公司所在国家的经济情况将在未来2~3年内好转,且A公司与B公司之间建立的良好关系将有助于其在该国家拓展其他潜在客户。A公司确认的交易价格是多少?

A公司确定的交易价格不是合同标价100万元,而是60万元。根据B公司所在国家的经济情况以及A公司的销售战略,A公司认为其将向B公司提供价格折让,A公司能够接受B公司支付低于合同对价的金额,即60万元,且估计很可能收回该对价。A公司认为,该合同满足“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的条件;该公司按照准则的规定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考虑其向B公司提供的价格折让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四(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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