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则的核算范围有哪些?

收入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1.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2.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3. 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不适用本准则。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确定处置时点以及计量处置损益时,按照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一章第3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14号——收入》一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