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则规定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考虑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谨慎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时,才可予以转出。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九章第三节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第112页

关注公众号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