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出租自建房屋建筑物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时,需要结转无形资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吗?为什么?

需要,虽然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的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中规定“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但是,当自建的房屋全部或部分用于出租,因而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条件时,考虑到以下因素,应将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房屋建筑物中自用建筑面积和对外出租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将分摊到对外出租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一并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中,而不论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是采用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

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一条第(三)项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6号——无形资产》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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