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计税期间
一个月

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自然人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 自然人一般按次纳税,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特征,此前税务总局曾明确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起征点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延续此前已发布的相关政策口径,明确自然人发生第二条所述的六种特定情形时,可按规定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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