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行业能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目前部分医美企业部分服务适用了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的政策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这个适用条件比较严格“正规经营许可、服务项目属于目录范围、定价依据指导价”具体规定如下:
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但医美行业很难同时满足“正规经营许可、服务项目属于目录范围、定价依据指导价”这3个条件,所以真正能适用这个优惠政策的医美企业很少,很多企业存在违规适用优惠的税收风险。
备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此处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虽是征求意见稿,但这样的规定符合税收优惠底层逻辑,毕竟医美并不属于关乎民生的事项,与医疗有本质区别。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