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条件,一类出口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符合哪些条件会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同时符合近 3 年无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及骗税行为、上一年度年末净资产超当年已办出口退税额 30%、上一年度外贸综合服务业务出口退税额占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 80% 以上、评定时纳税信用 A 级或 B 级、海关信用高级或一般认证、外汇管理 A 级及内部有完善出口退(免)税风控体系的条件。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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