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人
合伙企业
经营所得
所得税处理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先分后税” 原则(含分配所得和留存利润),即便未实际分配,法人合伙人也需按份额确认应税所得并入自身所得缴企业所得税,且不得用合伙企业亏损抵减其盈利。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即使合伙企业未实际分配所得,法人合伙人也应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确认应税所得,并入法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需要注意,法人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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