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
食堂承包款
食堂场地管理费
增值税

事业单位高校获得食堂承包款、食堂场地管理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发票?

高校收取食堂承包款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高校获得食堂承包款、食堂场地管理费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1.高校收取食堂承包款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 1 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 (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 等。 高校将食堂承包给他人,属于转让食堂经营权,符合 “销售无形资产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的范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收取食堂场地管理费按照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福建财政公众号 2025年05月26日18:39 福建 《事业单位涉税那些事之高校篇 | 课题经费、承办论坛会议……哪些行为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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