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合作办学
增值税

事业单位高校合作办学,收到的经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发票?

高校合作办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若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按照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开具对应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高校合作办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若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按照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开具对应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若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 4.福建财政公众号 2025年05月26日18:39 福建 《事业单位涉税那些事之高校篇 | 课题经费、承办论坛会议……哪些行为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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