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不动产
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转租不动产,取得的是简易计税5%的房租发票,再出租时,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吗?

一般纳税人出租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含租入,租入时间按租期开始日算)的不动产可选简易计税方法按 5%征收率纳税,2016 年 4 月 30 日后租入则需按一般计税方法,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等多种形式 。

需要看租赁开始日期时间。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再租出,可以使用简易计税,2016年4月30日后租入则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包含租入的不动产。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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