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

什么情况下我需要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在特定情形下需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办理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或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汇 算清缴或者随汇算清缴一并办理纳税申报: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 过 6 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 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 6 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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