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
高新企业
分公司
15%的税率

总公司是高新企业,分公司是否可以适用15%的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总分机构按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征收管理办法计算享受15%税率优惠,分公司同样享受。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十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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