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房产税
征期

黑龙江省房产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2号)规定,我省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按年申报、一次缴纳”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仍按原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2、《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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