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
视同销售

以旧换新,是否视同销售?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应以新货物的销售价格为基础,而不是以旧货抵价后的差价。收取的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对于金银首饰这类特殊商品,税法有特别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所以,以旧换新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按正常销售核算。对于销售新货物一方,换出货物作销售收入,换入货物作购买(销售金银首饰除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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