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
免征

只要依法设立的城乡(含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都可以免征环保税吗?

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保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只有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税污染物,才可以暂予免征环保税,否则,应按规定纳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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