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
商品房销售合同
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买卖合同还是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为“产权转移书据”,应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按价款的万分之三贴花,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股权转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为“产权转移书据”,应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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