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
无偿划转
子公司
土地增值税

母公司无偿划转房产给子公司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重庆市)

公司将房产无偿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如符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文件及解读规定的条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9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综上,公司将房产无偿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如符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文件及解读规定的条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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