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
损失
企业所得税

哪些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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