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房产税
征期

天津市房产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申报缴纳本季度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规定,为落实便民服务举措,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将《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中的房产税征期调整为:“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申报缴纳本季度房产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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