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
预缴
完税凭证
所在地申报

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之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了增值税税款并取得预缴增值税完税凭证,请问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如何填报该部分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分别填写在相应申报表的预缴税款栏,一般纳税人需记录抵减及余额情况,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填报预缴税额。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的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该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需要抵减的税额,未抵减完的税额会形成第5列“期末余额”。同时,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40513-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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