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哪些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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