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
供暖费
专用发票

供热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住宅供暖费能否免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一条规定,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版)》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综上,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供热不属于为居民供热,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取得供暖费可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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