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
利息
企业所得税

公司之间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企业之间借款,除向金融企业借款以外,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之间借款,除向金融企业借款以外,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对于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比如评估费、资产抵押手续费等,可以作为实际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对于超过“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以“咨询费”等名义收取的,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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