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
营业外收入
增值税

购买方收到销售方的押金和履约保证金,后来销售方忘记申请退,购买方把押金和履约保证金转为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购买方收到销售方的押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增值随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16〕36号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所以,购买方收到销售方的押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增值随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