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以前
小汽车
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以前购进的小汽车,适用税率是多少?

2013年8月1日起,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抵扣。销售之前购进的这些固定资产,可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减至2%收增值税,只能开3%的普通发票。如放弃优惠按3%缴税,则可开专用发票。

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一般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纳税人放弃税收优惠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则可以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9〕9号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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