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收款
企业所得税收入

收到尚未开工的工程预收款,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由于工程未开工使得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的估计,因此工程预收款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确认收入,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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