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费发票
抵扣

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收到的是2018年6月30日后开具的纸质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符合条件才能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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