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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如何减征个人所得税?(广东省)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三、本公告自制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对个人取得的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的减征参照本公告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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