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凭据的当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七)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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