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
增值税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如何处理?

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但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同样适用此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综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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