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可以减除经营者费用六万元吗?

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不可以减除经营者费用六万元。因为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时,应纳税所得额是核定的,不能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等。

不可以。因为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时,应纳税所得额是核定的,不能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等。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此处费用6万元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依据《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此处“应纳税所得额”是核定计算的,不能减除任何费用包括6万的固定费用。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附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报说明“(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第19行=第1行×第5行×第6行。(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第19行=第2行÷(1-第5行)×第5行×第6行。”

所以,核定征收的情况下,第19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扣减第7行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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