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
发票

企业发生的费用,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怎么处理?

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金额核算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时需补充凭证,未取得发票的费用需纳税调增。对于以前年度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可专项申报并说明后追补扣除,但期限不超过5年。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的费用需要纳税调增。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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