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
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什么样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及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可利用合作社服务和设施,分享盈余,查阅章程、名册、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等,并享有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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