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
固定资产

某行政单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在以前年度一直在该单位“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现已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并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单位自行建造的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就应当转为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请问在竣工决算后转为固定资产时是否需要补提以前年度未计提的折旧?

政府会计准则要求已交付使用但未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该行政单位未执行此规定,应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调整。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单位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无需计提折旧的除外)。 该行政单位未按照准则执行,应作为前期差错,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 2、《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 3、《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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